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出台了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借考问题的相关规定。
在外省借考。凡户口在我区,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以及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的旗县(区)招生办公室报名参加统考,不办理借考手续。如确有困难者,必须经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可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
在区内借考。因公长期在我区工作,而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身子女,确需在我区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及户口所在地的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在我区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考生报考的全部材料(纸介质档案)随同考试试卷(含答题卡)密封后由借考的旗县(区)招生办在高考结束后立即通过机要部门直接寄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考试科目、形式及各科目的考试内容不同的不能借考。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我区工作人员及其随身子女和借读、补习的考生,凡是考试科目、形式及各科目的考试内容与我区不同的,不能借考,必须回户口所在旗县(区)招办报名,参加统考。我区考生一律不能到采用自命题组织普通高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
区内不能借考。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区)之间,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借考,考生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经自治区批准的跨盟(市)招生学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和经盟(市)批准的跨旗县(区)招生学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可由毕业学校集体组织办理报名手续。
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来我区借考,未经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旗县(区)招办不得擅自接收参加考试。未办借考手续的考生的试卷、档案,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拒绝接收。申请在我区借考的考生,应在我区高考报名前办理借考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文/本报记者 牟 野